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

在我的概念中,盖亚公司新颁发或者修订的任何制度条文,都是基于经营管理过程中教训的积累总结或管理提升所需。

制度条文一般分为二类,一类是管理方针性大纲类,一类是业务要求及规定类。

管理方针性大纲类,是明确和指明管理的方向,应该怎样做才更好,怎样做是不可取的。这类型文件需要对应的部门或体系出台更加详尽的可操作性或可执行性对应文件。如中高层领导例会上,公司高层领导树立的管理目标或管理方向就属于这类。

业务要求及规定类,是就某项业务该如何去做,怎么去做的一种细化管理方案或措施。我们普通员工更多接收的是这种规定文件。

关于业务要求及规定类文件的出台,出台者必须要考虑接受规定者的文化层次来组织语言,用尽可能的细致描述整个业务办理流程,让接受者知道此项业务一共需要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先找谁审批签字,后找谁审批签字,这是文件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种明确。可执行性主要指在哪个签字环节规定的时间是多久,无明确的时间周期概念,则没有整个业务完成时间的整体掌控,甚至会让整个规定类文件无法执行。

公司有些规定文件,只讲了违反了这个规定的某条要罚款多少钱。那谁来执行处罚?罚来的钱是交到谁那里?如果超过了时间不交咋办?罚款的钱收到了咋去管理?怎么才能支出?谁来监督支出的合理性?

作为一个总部部门经理中的一员,我建议公司各部/体系领导,对于下发的任何文件,一定要认真审慎的考虑到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避免接受的同事在对制度条文执行过程中产生疑问,出现执行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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